党委宣传部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共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7-03-28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部署,党委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基层党支部负责具体实施。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是指根据“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针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对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按要求制订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的。

2.未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布置、检查和指导的。

3.没有专人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

4.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列为重点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没有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收到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认真调查和妥善处理的。

5.未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进行审议而直接报党委审批的;或审议上报不及时,导致党委不能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的。

6.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入党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没有仔细审查和把关的。

7.在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宣誓的。

8.党员档案材料管理不善的。

9.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

10.给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11.属政策性问题不清楚,又不向党委或党委工作部请示、沟通,自行决定以致出现问题的。

12.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当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出现第9、第10种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并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没有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没有指导和检查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的。

2.没有坚持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一次深入考察或考察工作不实的。

3.入党积极分子没有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或没有征求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降低标准,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

5.申请人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齐全而予以讨论发展的。

6.以支委会代替支部大会,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支部大会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未能及时讨论其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

8.两个及以上的人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9.弄虚作假,伪造发展党员有关材料和记录的。

10.在上级党组织派人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

11.《入党志愿书》上姓名、时间、数据、落款单位等关键信息有涂改或造假的;

12.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党支部当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出现第6、第9、第10种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并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的责任:

1.未能准确掌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等相关情况,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申请人介绍入党的。

2.未能定期与培养对象谈话并按时如实填写培养考察表和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表(见附件),了解情况不详或对发展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向党支部如实汇报,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

3.未能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导致材料存在严重问题;未能在《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未能如实向支委及支部大会介绍培养对象或被介绍人真实情况的。

4.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伪造发展党员有关材料和记录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并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七条 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按照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1.由学校党委责成组织、纪检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查清问题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党委会讨论,并作出相应处理。

2.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或当事人在接到责任追究通知的一周内,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深刻检讨。

3.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须召开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将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上报学校党委。

第八条 责任追究一般自发现问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微信号

更多资讯 请关注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官方微信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订阅号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6号 邮编: 430065 备案号 : 鄂ICP备06007470号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whtcc.edu.cn 2004-2013 ©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 : 027-88756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