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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和管理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7-03-28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以及《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加强全省高校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鄂高工委[2007]33号),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的指导地位,进一步端正学院办学方向、育人导向,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和管理实行院党委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学院党政工团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

党委宣传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院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

党委学工部、团委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政治辅导员队伍、学生社团的思想文化管理工作。

人文与社会科学系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思想文化管理工作;各系部对所属专业课教师及师生社团的思想文化管理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和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积极传播和践行党的创新理论。坚持“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强学院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和管理,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特别是人才培养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第四条 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统领学院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师生。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着眼于思想解惑、文化解渴、生活解困、心理解压、就业解难,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五条 院内媒体审查制度

(一) 院内媒体包括:报纸、刊物(学院有公开发行刊号或内部准印证以及各系(院)、各部门、各学生社团自行发行的报纸和刊物)、广播、网络等。

(二) 充分发挥院报作为校园主导媒体的作用,促进校内各种媒体资源的整合、共享,加快构建传输快捷、立体覆盖、受众广泛的校园文化传播体系,把好政治思想关。

(三) 院内发行的报纸、刊物,必须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样报、样刊备案,有公开发行刊号或内部准印证的报纸和刊物,还必须及时向上级新闻出版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原则上不允许各系(院)、各部门、各社团擅自出办报纸或刊物,有特殊情况的,需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

(四) 学院校园网BBS实行“院内用户信息交流的平台”和“用户实名注册”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校园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最大限度压缩不良信息传播空间。凡上传至各部门网页的信息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上传至各系(院)的,由总支书记负责审查,上传至学院网站的,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查。实践教学中心负责校园网的技术问题。

(五) 校园广播坚持编、播负责制,做好编、播记录,提高质量,加强对播音内容的审核。

(六) 院内电影和闭路电视等播放的影视节目内容须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在课堂播放的影视节目由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其内容必须有助于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审批制度

(一) 学术活动包括:学院组织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省内、校内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活动等。

(二) 学院国际性、全国性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邀请国(境)外学者来校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学院组织举办的省内或限于校内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必须坚持学院党委审批制度,就活动的名称、主题、时间、地点、规模、经费来源进行审查。对拟邀请的学术报告人,须了解其思想政治状况、学术专长以及报告内容,并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同意。涉及重大或敏感的主题,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把好新闻宣传关。经批准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的宣传信息,须交党委宣传部审核,严禁通过网络传送涉密信息和文件,涉及舆情、社情动态、宗教、民族、外交等敏感问题的调查,其数据、素材不得公开,研究成果去向须在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学生社团登记制度

(一) 在党委领导下,学院团委和有关部门把握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方向,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学生社团成立,须经院团委审查同意,报院党委审批。严格实行学生社团登记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设置专职团干负责社团日常管理工作。

(二) 禁止以“老乡会”、“同窗会”等名义跨校组建学生社团。不允许在校内发展宗教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开展跨校交流活动,确有必要开展跨校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大规模社会调查、举办人文社科讲座和报告会,必须报院团委和党委宣传部审批。

(三) 规范学生社团经费管理,对学生社团经费来源进行严格把关,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接受或使用境外捐资。

第八条 校园文化活动场所监管制度

(一) 不允许在校内开设网吧、游戏机室、录象室、卡拉OK室、台球等经营盈利性娱乐项目。

(二) 学院内的户外宣传栏、阅报栏、公告栏和各种规范的悬挂张贴物等,是学院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展示学院形象的重要窗口,禁止发布不利于教育教学的信息,并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进行管理。

(三) 不得随意在院内发放宣传资料、推销书籍。

第九条 师德师风评价制度

(一) 加强课堂教学环节管理,强化课堂教育教学效果,深入挖掘各门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

(二) 定期开展师德师风评价活动,由相关部门按照学院师德师风建设规定组织师生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对教师特别是思想政治理论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进行评议;完善讲坛规范,落实听课、评课制度,提高课堂教育效果,真正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全面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 学院工作和重大事件对外发布,归口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各系(院)、部门向校外媒体发布信息或邀请校外媒体来校采访需告知党委宣传部,并获得批准。

(二) 建立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机制,积极争取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着力培育和推广学院师德先进典型和优秀大学生的先进事迹,打造高校师生精神品牌。

第十一条 检查评估工作机制

(一) 学院党委将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各总支(支部)、各部门党建、文明创建等工作考评体系,一并规划,一并实施。

(二) 学院党委将定期对相关系(院)、部门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中央和省、市以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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